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判决确立了如下原则:首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失之性质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次,当事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之范围,应当是直接的、合理的、与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最后,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判决确立了如下原则:首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失之性质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次,当事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之范围,应当是直接的、合理的、与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最后,当事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请求予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