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部分土地经过审批、部分未经审批,该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合同无效分为量上的无效和质上的无效,通常这种无效条款具有独立性和可分性,亦即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并可与之分离。只有在合同的部分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合同目的违法或者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对当事人没有实际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特殊情况下,才能确认合同全部无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部分土地经过审批、部分未经审批,该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合同无效分为量上的无效和质上的无效,通常这种无效条款具有独立性和可分性,亦即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有效部分并可与之分离。只有在合同的部分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合同目的违法或者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对当事人没有实际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特殊情况下,才能确认合同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