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七月后分手 法院判还“见面礼”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1-22 17: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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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七月后分手,男方给付的“见面礼”算不算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施某返还彩礼12万余元。
2016年,施某与黄某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施某根据黄某及其家人的要求,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及其亲属“见面礼”共计13万余元。后原告与被告在外地同居七月有余,于2017年11月因产生矛盾而分手。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返还全部彩礼。但黄某及其家属辩称,施某给付的13万余元并非礼金,而是见面礼,应当作为一种赠与行为,在给付完成后不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上的彩礼是指为促成婚姻缔结,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一方根据本地习俗向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给付的现金和礼物。黄某及其亲属在接受诉争款项时,明知该款项系以一般人情往来不同,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认定该诉争款项属于婚姻法规定中的彩礼。因黄某在同居期间为施某垫付车位购置款8千余元,故扣除此项后,判决黄某返还施某彩礼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