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如何认定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在土地改变性质之前与他人私下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1-22 17:01:22 打印 字号: | |

    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即一方为谋划拨土地的使用人,政府欲收回此划拨土地并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在政府收回土地之前,土地的是有人(以下称转让方)已和他人(以下称受让方)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受让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此土地的招拍挂,转让方配合办理一切手续,土地转让价格通常视受让方是否成功取得土地而分为两种情形。此外,双方往往还会就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以及此过程中费用的分担作出约定。此《合同》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对其效力可以认定。若受让方最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若受让方最终没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关于费用、价款支付等的约定,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