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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取得土地代用证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1-22 16:41:32 打印 字号: | |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我国的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市场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土地出让的程序不完备,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过程中,为受让方发放土地使用权代用证的情况。当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代用证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得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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