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两种。当事人从政府手中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的,政府从当事人手中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亦无须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划拨土地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本身没有市场价值,只有在变更为出让土地后才存在所谓的市场价格。进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发生价值增减。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所取得的补偿,只是根据个案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适当补偿。该补偿款既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亦非所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更不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后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