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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1-18 20:22:21 打印 字号: | |

    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基础。其本身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其与诉讼密切相关,是为解决已发生的诉讼纠纷而由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调解协议的目的是使诉讼终结,其只有与审判权相结合,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之前,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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