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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的责任是劳动者吗?
作者: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8-01-17 17:44:52 打印 字号: | |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