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落货物未清理,引发事故亦担责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钟小魏 发布时间:2018-01-17 11:19:0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洒落货物,为避障碍导致后方货车追尾,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洒落的高某亦被判担责。
2016年12月凌晨,被告杨某驾驶货车途径大广高速,为躲避前方障碍物导致车辆横停。随后,驾驶人程某驾驶货车与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程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彭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蔡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查,障碍物为两小时前高某驾驶的货车洒落的货物。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驾驶货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杨某在躲避障碍物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横停,此两点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判程某与杨某各承担35%的同等责任。高某未尽到必要安全检查义务、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货物洒落造成通行障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故判其承担3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