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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会美容”蚕丝被未变美 要求退款获法院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8-01-16 16:09: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一、原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其购买的“某某家纺100%桑蚕丝春秋冬被芯”一件,被告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原告谢某某退还的被芯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某某退还货款2699元并赔偿原告269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谢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在天猫网上由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旗舰店中购买了某某家纺100%桑蚕丝春秋冬被芯1件,支付货款2699元。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页面中通过配图的形式加上了“一条会美容的被子”,“富含十八种人体所必须的氨基酸,细胞结构和人体皮肤极为相似,是所有天然纤维中亲肤性最好的”,“睡眠分子”可以使人的神经处于较安定的状况,能安神促眠,提高人们睡眠质量的效果,“轻盈保暖,贴肤更舒适,盖上无压迫感,有利于血液循环,从而促使中枢神经得以放松”等宣传语。谢某某认为其使用后并没有感受到涉诉产品有上述效果,双方就退货事宜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销售蚕丝被的过程中使用明显违背生活常理的宣传语,存在夸大产品性能的宣传行为,致使谢某某未能对产品的真实情况得以全面知悉,应认定为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对谢某某要求退货并由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6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被芯作为日常生活用品,主要是满足人们在睡眠时的保暖功能。虽然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宣传用词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谢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被芯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行业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产品的功能的宣传足以造成谢某某对涉案被芯基本性能的误解,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谢某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且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产品时,已经对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做了比较,对蚕丝被的性能应有基本的了解和合理的预期,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产品宣传用语明显违背生活常识,谢某某作为一个理性消费者应有辨别的能力和义务。因此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欺诈行为,对谢某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夸大产品性能的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法定义务,应当赔偿谢某某因退货所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本院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谢某某的损失为商品本身的价值即2699元。某某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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