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又以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01-16 1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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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