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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16 10:28:0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131条、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应当承担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保险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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