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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01-12 11:13:09 打印 字号: | |
  我国 《 保险法 》 第 44 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 l )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 2 年内; ( 2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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