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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价值减少的,是否可以降低保费?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08 10:01:58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 《 保险法 》 第 5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l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 2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保险人是应当降低并退还部分保费的。因此,关键点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否明显减少,投保人当然不能判断财产减少的程度。所以需要投保人在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时,及时地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确定财产价值存在明.显减少后,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的,对保险财产降低保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给投保人相应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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