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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保单,合同终止的如何恢复效力?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8-01-09 17:08:44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若要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恢复效力。如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后效力恢复前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因此说,作为分期付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续交保费,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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