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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01-08 16:34: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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