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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担责 直接起诉自家保险公司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8-01-09 15:35:41 打印 字号: | |
  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认定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均会向事故责任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渝水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直接向自家保险公司索赔获支持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23时10分许,案外人胡某酒后驾驶其小车在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上河园小区路段交警高清卡口时,与对向车道王某驾驶的无牌黑色摩托车在沿江路由北往南直行相撞,后又向前继续行驶撞到同向行驶原告吕某驾驶的小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认定,案外人胡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某不承担责任。2017年9月11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委托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车辆进行评损,鉴定意见为车辆的损失金额为42770元,原告为此次鉴定花费评估费1280元和拖车费300元。另查,原告就其名下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因该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法、依约理赔。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放弃向实际责任人主张权利,应免除其理赔责任,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告放弃对案外人胡某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亦未作出该意思表示,而根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直接索赔,由被告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而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在赔付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若无法找到事故责任人,根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找到第三方实行30%绝对免赔率的约定,被告可要求原告返还本案赔偿款的30%。据此,法院作出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277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1280元、拖车费300元,合计44350元的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有权直接向自己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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