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离奇死亡 家属索赔遭驳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8-01-09 15: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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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母亲黄某离奇死于铁路运输前路旁,王某认为死因系某公司运输部的车辆所致,故而一纸诉状将某公司铁路运输部保卫科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母亲的死因系运输部造成。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原告母亲黄某在铁路道口处死亡,医学认定死亡原因系心跳骤停,公安仅作出排除他杀的认定,王某认为其母亲是被某公司运输部车辆经过刮倒后昏迷,待苏醒后用手爬行一段距离后死亡的,故其母亲死因系某公司运输部造成的意外事件,因一直索赔无果,遂产生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母亲死亡原因系某公司运输部车辆造成,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事发后,原告因鉴定费用过高拒绝对其母亲进行死因鉴定,因此,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母亲的死亡与某公司运输部或其工作人员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以此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