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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弯车未让直行车 被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分宜县法院 袁子禄  发布时间:2018-01-04 14:30: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小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分别承担70%、30%的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一路口左拐弯时,与同一路上同向行驶的被告王某甲驾驶的搭载原告陈某等2人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眼球、颅脑损伤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甲负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未谨慎驾驶,拐弯车未让直行车,应承担70%的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2人,且属无证驾驶,应承担30%的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某乙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即先从被告王某甲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乙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系小型汽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被告张某所承担的70%侵权责任范围内给予原告商业三者险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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