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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被塑胶地面绊倒致骨折 园方有过错被判担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1-02 15:43: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新余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邹某某在该幼儿园入托,2016年10月27日下午邹某某从幼儿园放学后,园内老师将邹某某交由其母亲艾某接走。艾某带着孩子在通过园内操场的塑胶地面时,因该操场铺设的塑胶边角处有翘起,导致地面不平整而使邹某某被绊倒受伤。邹某某即于当日被送往樟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同年10月29日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6年12月12日,邹某某再次前往上海新华医院复诊并行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和石膏拆除术。2016年12月30日,邹某某的伤势经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该幼儿园在家园联系册上和园内挂牌温馨提示“家长牵好宝贝的小手离园,否则后果自负”;幼儿园另一学生家长向法院反映:看到过园内塑胶有翘起来,邹某某出事后学校就将塑胶翻过来了。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邹某某虽已由母亲接走,但摔伤的事故仍发生在幼儿园园区内;虽幼儿园已提示家长注意安全,但其园内铺设的塑胶地面存在不平整的情况,对邹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幼儿园应对邹某某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对邹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86833.02元(含精神抚慰金),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即35213.21元(86033.02元×4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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