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叶性肺炎当上感治疗 父母未及时随诊与医院同担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1-02 15:39:3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熊某、罗某甲各项损失合计285952.77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女儿罗某乙出生于2015年11月20日,因流清涕伴鼻塞、咳嗽少许于2015年12月19日到被告处门诊诊断为上感,开方小儿豉翘清热颗粒,医嘱随诊。同月22日上午,患儿罗某乙被家人再次抱入被告处就诊,入科时,患儿已无呼吸、心跳,瞳孔已散大,身躯冰冷,皮肤青紫,确认死亡。当日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对患儿进行了解剖,查明死因为患小叶性肺炎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2017年7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就再次鉴定问题进行磋商,一致同意选择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7年7月28日,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该案作出了鉴定意见:被告在对患儿罗某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过程中起同等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女儿罗某乙因流清涕伴鼻塞、咳嗽少许至被告处就诊,由于被告对罗某乙的病情估计不足,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查,即诊断为上感,其诊疗行为违反了上感及支气管肺炎的诊疗规范,医方未尽到医师应尽的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罗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导致未能及时控制上感或未能及时诊断肺炎,结果罗某乙因小叶性肺炎而死亡,对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乙患小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系自身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其家属未按医嘱带罗某乙随诊,使疾病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原告方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乙的死亡,是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未带其随诊所造成,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综合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合计546905.54元,由被告承担50%计28595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