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方便踩窗台安装窗帘 事故发生雇主与本人均须担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8-01-02 15:35:4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某布艺店、何某某、彭某某、新余市某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该小学向布艺店定制、购买了一批窗帘,布艺店将窗帘缝制完毕之后,雇请了黎某某为其安装。2016年8月31日,黎某某接受何某某的指派,一同前往小学的计算机教室安装窗帘,因黎某某看到该教室地上堆积了一些纸箱,故未使用人字梯,而是选择直接踩在窗台上进行安装,后黎某某不慎从窗外坠落受伤。黎某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于2016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伤、颅底骨折、颞骨骨折、多发性面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发性骨盆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多发性胸椎骨折。2016年12月13日,黎某某的伤势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某系受布艺店指派与何某某一起前往第三被告处安装窗帘,安装所需的轨道、电钻等工具均由纤彩布艺提供,故黎某某与布艺店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因布艺店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其经营者何某某的配偶彭某某应连带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小学向布艺店购买窗帘并要求其安装,并未超出布艺店的经营范围,小学不存在选任过错责任。黎某某作为一个长年从事窗帘安装工作的熟练工,在本次窗帘安装作业中不使用人字梯在室内操作,而是为求方便即直接踩在窗台上安装,并最终导致其不慎摔出窗外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故法院根据黎某某的过失程度认定其应对损害自担60%的责任,布艺店和彭某某应连带承担40%的责任。对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共计404107.32元,布艺店和彭某某应连带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