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应由公司主张返还 法人代表以自己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作者:渝水区法院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7-12-27 17: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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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占有公司印章拒不交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
江西新余一家房地产公司将印章交给员工处理事务,事后,员工因与公司劳动争议,拒不交还印章。无耐之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该员工返还。经调解无果,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印章系公司财产。因此,诉请公司印章返还的权利主体应为公司。公司有权以所有权人名义起诉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公章,但不是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