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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女方拒绝往来,男方诉请退还得法院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7-12-27 17:53: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邹某某返原告李某某彩礼20000元、借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李某某与邹某某通过介绍人邹某、刘某、证人黎某某介绍,在新余一茶楼见面相识。次日,李某某向邹某某支付20000元作为订婚彩礼。2016年10月27日,邹某某以弟弟买房急需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向邹某某名下账户中转入10000元。之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通常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由男方给付钱物给女方的赠与行为,是一种民间习俗。根据法律规定,如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某要求邹某某返还所收受的20000元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诉请邹某某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邹某某以其弟弟买房急需用钱为由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向邹某某名下银行帐号转入10000元。上述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出借了相应款项,被告应及时归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李某某可以随时要求邹某某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对李某某要求邹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准备期间本院酌情指定为十天。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邹某某承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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