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驾驶摔倒后身亡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赔偿诉请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7-12-11 1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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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廖某、何某、李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李某在被告处为自已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费500元,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期间2016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2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8月15日20时50分许,李某驾驶赣K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桥距第一右转匝道前55米处驾驶摩托车摔倒,造成李某当场死亡。2016年8月17日,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将死者李某的血液送到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54mg/100ml(饮酒后驾车≥20,<80;醉酒后驾车≥80),死者李某属于醉酒驾驶。2016年8月27日,被告方调查人制作了理赔调查报告,认为死者李某属于醉酒驾驶,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2.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1)酒后驾驶(8.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以此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四原告对该拒赔结果不服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了上述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16年4月2日,李某在被告处为自已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死前的血液检材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第2.2.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1)酒后驾驶(释义见8.9)”,被告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原告方提出被告未向李某告知和明确说明被告免责条款内容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方提出死者李某死亡不排除其他的人、车造成,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醒各位司机,正值年终,各种聚会频繁,在聚会上如果免不了喝一杯的时候,可以请没喝酒的朋友或找代驾送自己回家,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