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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未完成约定销量,法院判决归还供应商考核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7-12-11 10:22: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新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首付特约考核金16885元。

  2016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折扣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在其营业场所销售原告经营的啤酒,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伍日内向被告支付特约考核金60000元,从货款中抵扣。若协议期满,被告未完成上述首付特约考核金对应的销量,原告、被告同意延长协议期限至销量达到首付特约考核金对应的销量。若协议期间,被告因转包、停业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原告按本协议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被告未完成首付特约考核金对应销量的,则被告应按未完成销量比例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特约考核金,并约定了特约考核金的考核额度。2016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帐60000元,用于支付特约考核金。被告已于2016年5月停止经营。经结算,截至2016年6月21日,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折扣协议》,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特约考核金16885元,被告同意2016年7月14日前向原告返还特约考核金,但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折扣协议》,属双方自愿,且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特约考核金,被告未完成首付特约考核金对应的销量,被告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依法应按未完成销量比例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特约考核金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从2016年7月14日起以应退特约考核金1688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率至考核金付清之日止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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