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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法权益也有“保质期”!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周林伟  发布时间:2017-11-16 16:50:21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食品超过保质期便不宜食用,值得提醒的是,合法权益也有“保质期”,专业术语叫诉讼时效。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才会依法予以受理,超过这个期限,合法权益便不受法律保护,也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得合法权益。然后不少公众并未意识到这点,笔者在法院工作,便遇到不少这样的当事人,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部分甚至全部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在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由两年延长至三年,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郭某曾于2013年6月、8月、9月分别出借三笔款项给邱某,其中6月和8月出借的两笔款项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9月这笔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2016年5月,因邱某没有还款,郭某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只支持了6月、8月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而9月这张借条却无法得到保护。原因是9月这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此时邱某未按期还款,郭某自当意识到了自己得权利受到了侵害,故这张借条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12月算起,到2016年5月已经超过了2年得诉讼时效。而另外两张借条应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按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故为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主张自己合法权利一定要及时,如对诉讼时效把握不准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切莫因一时疏忽,白白放弃了自己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