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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焚烧电子垃圾需受到刑罚制裁
作者:分宜县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7-11-14 15:37:10 打印 字号: | |
  不具备任何资质,却采取直接焚烧的方式处置电子垃圾,这样的事情“做不得”。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还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

  吴某曾在广东汕头等地务工,2016年底返乡创业后,萌发了焚烧电子废物来提炼回收金属物牟利的念头,遂与曾在一起务工的杨某合谋,在位于分宜县钤山镇某村的山场里找到一处废弃的冶炼厂址。二被告人分工合作,由杨某提供“货源”和“技术”,由吴某负责后勤保障,在短短一周的时间里,将从外地运来的82吨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废物直接进行焚烧,并将所得的铜等金属物收集后出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7.85万余元。经鉴定,二被告人焚烧的系HW49类危险废物。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直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82吨,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之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官释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处罚危害废物3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吴某、杨某二人的行为,就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外部空间。她很宽容,无私地奉献出青山绿水;她也很脆弱,人们看似无意的行为,都可能会产生难以弥补的破坏性后果。为了获取一时之利,私自焚烧电子垃圾,必然会造成自然环境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到的仍是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人们。和谐相处,才是人与自然共赢的最佳模式。美好的自然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去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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