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公汽意外受伤 车队保险公司均应担责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7-11-13 1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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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眼睛等身体部位受伤,将承运车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万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707元,承运车队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5年9月30日,原告万某在乘坐县某运输车队的公汽上班途中,因司机急刹车,导致万某眼部及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公汽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认为,公汽所属的运输车队应对其受伤负责,同时该运输车辆投保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40万元,且在保险期间,遂将承运车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乘坐被告车队所属的公汽,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车队应当对万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车队对运输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万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