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诉讼 法院调解止纷争
作者:渝水区法院 简谊莲 发布时间:2017-10-30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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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俞某某(化名)与被告范某某(化名)、伍某某(化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某某将新余市仙来东大道595号营业房(临街店面,上下共三层,面积约10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范某某用于开办新余市医学会综合门诊部使用,租赁时间为10年,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22万元,一年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第二年起每年租金递增10%,提前一个月付清款项,如延期付款,每日按年租金总额的5‰罚滞纳金。第一年房屋租金由被告范某某交付,被告范某某在第一年租赁期间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被告伍某某用于开办诊所,第二年房屋租金由被告伍某某直接交付给原告俞某某。后因原告俞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收第三年房屋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第三年房屋租金26.62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3240元。
被告伍某某表示因经营亏本而提前不租,实属无奈。希望法庭予以调解。
区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为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并考虑双方均居住在外地,通过多次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当事人做了分层次、多方位的调解工作,不断缩短原告俞某某坚持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6万元与被告伍某某坚持的4万元之间的差距,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收了调解书,该起纠纷以被告伍某某当日支付被告俞某某房屋租金及违约金6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法院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渝水区法院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与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