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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请你莫乱签,请听法官为你解
作者:分宜县法院 简小强  发布时间:2017-10-19 10:32:04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分宜县法院审理了多起所谓“介绍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介绍人”都声称自己并非借款人,而是引荐人,但却都在借条落款的借款人一栏上签了字,而出借人却并不认同他们的“介绍人”身份,最后这些“介绍人“都被判需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身份一般就是四种,即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介绍人或见证人。第一,共同借款人,顾名思义,是要与他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第二,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贷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的,比如直接签署保证人的名字,那么保证人需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而见证人只是对借贷行为起见证作用,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明确自身身份。不要随意在他人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如确有必要,签字时一定要在签名前方标明自身身份,切勿因一时疏忽大意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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