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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品失火 邻居起诉获赔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7-09-29 15:45:10 打印 字号: | |
  堆放在店外的物品着火,造成邻居仓库着火和一定的经济损失,邻居向法院起诉要求失火方赔偿。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被告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店,收来的废品经常堆放在店外。2016年2月9日0时24分许,店外的废品着火,造成与被告废品收购店相邻的原告仓库着火,原告仓库内部分防盗门、实木门等财物被烧毁。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勘验,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的起火点为被告废品收购站南面东侧;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电气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或纸堆自燃引发火灾。同时,消防大队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次火灾使原告仓库内防盗门、实木门等物品的直接被烧财物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为仓库内直接被烧财物价值为1047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收购的废品堆放在废品收购店及原告的仓库外,埋下火灾隐患,因此被告对此次火灾存在过错。起火原因可能是遗留火种或纸堆自燃,而遗留火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系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或被告遗留的火种,二系另外之人遗留的火种,纸堆自燃则系被告收集废品行为造成。虽然无法具体确定上述原因,但发生火灾并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系被告堆放废品的行为。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需承担75%的侵权责任,即被告需向原告赔偿80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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