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
关于拍卖余干县玉亭镇城北开发区世纪大道商住一号楼9号、8号商铺的公告(第二次拍卖)
  发布时间:2017-09-08 17:06: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9月25日10时至2017年9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790/01),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张战胜所有的位于余干县玉亭镇城北开发区世纪大道商住一号楼9号、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20122266号、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20122267号(实际以房管局备案信息为准)。

  9号商铺起拍价:38.9088万元(建筑面积159.54㎡)

  保证金:3万元,增价幅度:1500元。

  8号商铺起拍价:45.6736万元(建筑面积187.29㎡)

  保证金:3万元,增价幅度:1500元。

  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5日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日起至当次竞价开始5日前(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法院联系,登记电话号码,统一安排组织依序看样,其他时间概不安排看样。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拍前标的物如有租赁给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院只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买受人过户。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5日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新余市建设银行城北支行,账号:36001950010050003488 )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spm=a213w.999999.noticeDetail.1.JuQbIH&path=sf-hc-right-content5#q1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790-644115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790- 6426325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