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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转让股份躲欠款 拒执触犯刑律获判刑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7-09-01 17:04:30 打印 字号: | |
  2001年5月,被告人胡某等人投资成立了某客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胡某占公司45%的股份。从2003年开始,胡某多次向周某借款后,未能全部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胡某在没有实际移交债权、债务及股权转让金的情况下,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父。此后,胡某在其实际负责客运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在该客运公司已没有任何股份。周某虽多次向胡某催讨欠款,胡某仍拖欠其借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周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返还给周某借款76万元及利息16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胡某仍不履行判决。2011年4月,法院依法对胡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胡某仍未履行返款义务。2011年8月,胡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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