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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转移财产 房产老总获刑二年半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7-09-01 16:52:40 打印 字号: | |
  2011年3月,许某、谢某与被告人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许某、谢某将深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股金共计人民币2960万元。陈某在给付960万元后,余款2000万元一直未给付。2014年5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陈某向许某、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此款项的相应迟延履行违约金。2014年7月许某、谢某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2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6年12月15日,陈某将其拥有的巴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720万元进行转让,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

  2017年2月6日,陈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拒不执行裁定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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