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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肇事男子获刑二年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7-09-01 16:50:2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简某与冯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简某赔偿冯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五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简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经常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

  案发后,简某与冯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得到了冯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简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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