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奶奶释法促息访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7-08-31 1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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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刘法官,谢谢你”一位老奶奶拿着刘法官的手激动的说道。
上面这位老奶奶叫吴新梅,她是一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0年1月因被执行人郑小秋借了王少林现金叁万元,因王少林欠了吴新梅壹万伍仟元,欠秋新壹万伍仟元,王少林要被执行人郑小秋把叁万元转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新梅壹万伍仟元、第三人秋新壹万伍仟元。其后,被执行人返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但是之后被执行人不管申请执行人怎么催款,就是不还,无奈,申请执行人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吴新梅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经过四查却发现被执行人什么都没有,案件陷入了僵局。刘法官依法将郑小秋纳入失信人名单。做完这些后,刘法官找到吴新梅老奶奶解释,然而吴新梅老奶奶就是不理解,天天来法院上访,不管哪个领导跟她解释都没用。就这样时间过了两个月,没想到黑名单起了作用,被执行人郑小秋主动找到法院将案件履行完毕。刘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吴新梅老奶奶,并将钱款交给了她。看到老奶奶离去的身影,刘法官感觉松了一口气。
本来以为一切都解决的刘法官,哪知第二天又接到电话说吴新梅来上访了。接到电话的刘法官非常的诧异,本以为一切都尘埃落定了,怎么还会来上访了。带着疑问的刘法官见到了吴奶奶。“刘法官,怎么才给我这一点钱呀,明显还有三千多块没给呀,你是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故意少给的呀”一见到刘法官,吴奶奶就大叫到。通过慢慢聊,才了解到吴奶奶认为利息应该要加倍计算,所以利息少给了。了解情况后,刘法官就跟吴奶奶解释道“加倍迟延利息不是您那样理解的,您看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本金1000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意思就是说迟延利息的计算时间点是从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在十日之内付您钱才开始计算,而不是简单的把利息乘以两倍。它的时间是很短的,就是生效后到付你钱为止再减去十天。所以我是没有算错的,是不是,老奶奶。只有这样才是惩罚性的呀,如果不这样,大家都不会及时到法院起诉,一直拖久一点,这样还可以得到两倍的利息,是不是。”
经过刘法官的耐心解释,吴奶奶终于懂了,所以就有了上面这一幕。(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