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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支付起纷争 执行和解破僵局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杨劲  发布时间:2017-08-30 15:23: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法院执行和解并即时履行结案了一件历时四年的积案,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佑民(化名)按和解协议要求向申请人新余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41万元。

  新余市某建材公司诉李佑民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渝水法院审理判决,李佑民应支付新余某建材公司货款、违约金合计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佑民未能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执行到位30万元后,双方因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支付问题陷入僵局:申请人新余某建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的时间太久,应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延期利息,以挽回公司在此时间内的损失;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李佑民认为自己没有收回工程款,也是受害人,不应该计算利息,况且法院也没有判决利息,只是判决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与院领导一起研究并制定了一套执行方案。执行法官首先拘传了被执行人李佑民,向其送达了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其施加压力。李佑民明确表示在这段时间里很难受,出行不便,生意中断,自己不止一次联系过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利息计算太多,本息达到100万,自己无能力偿还,希望法院组织和解,自己愿意支付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执行人员又约谈了申请人新余市某建材公司,告知了案件执行相关情况,详细解释了延期支付履行期间利息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最终同意按法律规定计算相应利息,并同意在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41万元的前提下放弃部份利息损失。至此,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和解下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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