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律师 相煎何太急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7-08-08 17: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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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余已经执业二十余年的刘律师最近被人告了,告他的还是自己曾经的律师朋友袁某,这让他恼火又不解。近日,分宜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孰是孰非最终有了定论。
2014年9月,严女士经朋友小袁介绍借款10万元给蓝天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每年固定分红25%。2015年12月,小袁在协议书落款的介绍人栏签字,而协议书约定介绍入股人负连带责任。因蓝天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欠款,严女士起诉要求小袁与蓝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受理该案的渝水区法院支持了严女士的诉请,小袁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小袁又到分宜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书中“介绍入股人负连带责任”的约定,同时要求严女士及其律师刘某共同赔偿其损失2万元。理由是刘律师唆使严女士找小袁签字,属欺诈行为。
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存在因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而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驳回了小袁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小袁的律师袁某(同时也是小袁的哥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贸然起诉严女士的代理人刘律师,此种行为实属不该。
法官提示:律师合法的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用过硬的专业技能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端起诉同行、进行人身攻击。正所谓,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