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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货款,出卖人可否解除合同?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7-05-26 14:26:35 打印 字号: | |
  问:2016年2月3日,李某向王某分期购买一辆价值80万元的装载机,双方约定分8期付款,每期付款10万元,截至2016年6月3日,李某仅支付第一期的车款,其余车款未支付,现王某想解除合同,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截至2016年6月3日,李某应支付的到期价款为40万元,李某仅支付10万元,李某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万元,其比例超过全部车款的五分之一,故张某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