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绿水青山 司法护航
作者: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7-07-21 08:18:3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是一个新兴工业城市,是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枯竭转型试点城市,也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新余因钢设市,在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存在历史包袱,但如今在绿色崛起之路上越走越畅。“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新余中院着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创新审判机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为我市打造“山水美市”强力护航,助力绿色崛起。多年来,新余中院始终将协调解决涉生态资源退化、环境污染等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作为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方面,努力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进。

  一、妥善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66件,其中刑事案件64件,案件范围包括非法采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环境监管渎职等;受理民事案件2件,案件范围包括水污染环境责任纠纷,这些案件类型集中且呈多样化趋势。刑事环资案件中,有33件为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环资案件的52%。这说明涉环境资源案件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特别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扩大,推动了木材等价格较快上涨,盗伐滥伐林木现象日益猖獗。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刘某华本着靠山吃山的贪念,多次雇请他人到新余市渝水区某村小组山场盗伐杉树,并将所盗伐的杉树装运至新余市区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最终因群众举报被抓,刘某华因盗伐林木罪,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份,周某鹏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新余市渝水区某村小组所有的山上砍伐杉树,现场加工锯成2至4米长的杉原木,并雇请车辆将盗伐的杉树装运至市区的锯板厂出售获利。周某鹏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华和周某鹏都是“靠山吃山”却把自己吃进牢房里,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另外,非法采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遭受生态破坏污染的地区及自然领域逐渐增多。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邓某根为拓宽通往自家农田的小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某村禁山上的野生香樟树一株。邓某根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何某喜在新余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担任厂长,负责厂区的生产经营。该公司一直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在没有购买、处置危险废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买并加工处置危险废物原料,生产提炼贵重金属铟。何某喜与公司员工等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请货车从厂房车间托运到离厂房两百米左右的荒地上倾倒。经鉴定,该废渣系含砷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达1940.04余吨,处理该含砷危险废物的费用需300余万元。何某喜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何某喜为一己之利,不仅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更可悲的是对土地和地下水源造成了永久性破坏,给子孙后代带来了灾难性后果。

  二、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一是开辟涉环资案件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健康、优良。为切实推进我市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开展,新余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领导小组,选配审判经验丰富、具有环保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法官组成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门合议庭,提升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水平,确保了办案质量。二是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4月,我院受理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4月,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致新余市饮用水源地仙女湖水体污染,造成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了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经调查,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为此次事件的直接责任者,该案刑事部分涉案的几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2017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民事责任部分,就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向我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并通过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对袁河与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亦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支持起诉申请。

  三、主动延伸环保司法服务职能。审理好环资案件是工作,提升群众环保意识也是工作。我院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土地资源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为增强市民环境保护及法制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我院与市环保局、志愿者在繁华地段联合组织开展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的环保及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摆放环保知识展板、散发环境保护及法律知识宣传手册、现场互动、签名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环保法律知识宣传。为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我院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门合议庭的法官及工作人员,专门赴江西利新橡胶有限公司、江西江煅重工等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送法上门,倡导企业环保、节能、安全发展。此外,我院还充分运用新余法院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辐射能力,全面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环保法制意识。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