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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休息日、没有合同、无法辞职,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7-07-20 15:50:36 打印 字号: | |
  邹某是高安市新街镇邹家村的农民,1970年出生的他在2015年3月份在新街镇陶瓷基地找了一份开压机的工作,每个月的工资是2800元,每天八小时三班倒,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双休日,没有节假日,没有社会保险,最让邹某难受的是单位扣压了他两个月的工资不发,2017年5月份他兄弟在城市给他找了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要求两个月内要到岗,可是邹某却无法辞职,如果辞职将损失两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不只是邹某一个人遇见过,大部分在新街陶瓷基地工作的人都是这样的情况,甚至可以说这是大部分乡镇私企的用工情况,劳动者遇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邹某的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补足加班的费用并及时整改其工作时间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从邹某去上班的第一天开始,法律就视为邹某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也就是说邹某可以向单位主张从他上班起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的两倍工资。如果邹某上班一年后邹某单位仍没有与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邹某单位与邹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就是邹某可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位支付扣压的两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邹某单位未及时支付其工资,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邹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邹某可以随时离职。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即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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