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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7-07-20 15:31: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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