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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过继当儿子 三十年后遭继母起诉
作者:袁文  发布时间:2017-07-20 15:17:44 打印 字号: | |
  廖某于1986年在同宗亲属的见证下,与杨某夫妇按农村风俗习惯订立过继协议,廖某过继给杨某夫妇当儿子,至此,廖某就居住在杨某夫妇在乡下的民房内照顾杨某夫妇的生活三十年,杨某丈夫2009年去世,亦是廖某作为儿子处理身后事,之后,廖某及家人和90多岁的杨某生活在一起,照顾她的饮食起居,不料,2016年的这年夏天,杨某将继子廖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廖某从所住的民房内搬离出来并腾空住房,并且要求廖某返还属于杨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等款项43000元,廖某所在村委及村小组协助返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杨某要求廖某返还二间房屋的问题。首先,廖某1986年已成年,按农村风俗过继给杨某夫妇当儿子,且双方一起居住在杨某夫妇房屋中共同生活了三十年,杨某户口亦登记在以廖某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上,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其次,廖某过继后一直居住在杨某夫妇房屋内三十年,可视为杨某同意廖某无偿使用,亦是便于廖某照顾杨某夫妇。杨某丈夫于2009年过世后,杨某年事已高,廖某对其予以照顾、赡养,应予认定并鼓励。另,对于杨某夫妇的该三间房屋属杨某夫妇共同财产,杨某丈夫过世后,该房屋一般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并不是全部归杨某所有,继承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审理的只是财产返还的问题,继承关系不在本案予以处理。故一审法院认为目前住房以保持现状为妥。二、关于杨某要求廖某返还款项以及村委、村小组对该款予以协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后以家庭为单位领取的征山、征地补偿款,廖某领取了包括杨某在内的有关款项后作为家庭财产保管、支配,符合农村风俗习惯;现杨某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款项,廖某可在扣减部分生活费用后酌情返还返还15000元为宜。因该款项已由廖某领取,不存在村委、村小组协助返还。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开庭后深入到杨某、廖某所在的村委、村小组了解情况,村委、村小组及大部分村民对廖某过继给杨某夫妇的事情都比较了解,对廖某过继子的身份和赡养、照顾杨某夫妇的行为普遍表示认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廖某过继给杨某夫妇后的三十年里,一直居住在涉案民房内照顾、赡养杨某夫妇,尽到了作为过继子的义务,杨某现主张廖某从该民房内搬离并腾空住房,有违民众遵循及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美德,廖某的行为应得到认可及鼓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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