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出台意见加强金融债权保护
作者:刘维文 朱伟 发布时间:2017-07-18 1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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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新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债权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近日,新余中院结合当前审判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金融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提高审判效率,加快金融案件审理节奏。《意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举证期限缩短、送达地址确认、延长审限及中止诉讼的规范等举措确保金融案件快速结案。
提高审判质量,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意见》对金融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借款人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或者经营业务、资金使用、财务账簿混同,金融机构诉请借款人的股东或其他公司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加大执行力度,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意见》提出要成立金融案件执行小组,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手段加大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坚持应纳尽纳原则,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鼓励当事人引导自诉。
健全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对金融债权纠纷出现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两级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两级法院要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新余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之间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分析金融案件特点及存在问题,适时提出预警提示,认真听取各方对法院金融债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