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达成是否还需支付中介费?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7-07-07 1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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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未能履行,委托人还需向为其提供了订立合同机会的介绍人支付中介费吗?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未达成要求居间人返还介绍费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易某将某工程项目介绍给原告欧某承建,并促成原告欧某与他人于2013年10月18日就该项目签订一份《合作建设工程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给被告60000元居间介绍费。后因原告资质不全及签订《合作建设工程协议》的另一方未及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故原告欧某将被告易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居间介绍费60000元。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至于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合同最终未完成或只要不是居间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所导致,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本案被告易某作为居间人,在接受原告欧某的委托后,为原告提供了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原告和他人的合同成立,居间服务就已完成。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在于被告,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损害其利益。故原告支付给被告的60000元报酬是被告的合理报酬,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