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骑车酿事故,家长过失需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简小强 发布时间:2017-06-21 16: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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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傅小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搭载原告袁小某及另两人去游玩时,发生单边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袁小某受伤,因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傅某某、张某某赔偿袁小某各项损失合计175334.65元。
傅小某与袁小某均为在校初中生,傅小某为傅某某与张某某之子。2016年6月3日,被告傅小某驾驶被告张某某的轻便摩托车搭载原告袁小某及另两人从分宜二中往分宜县洪阳路浒塘路段时发生致原告袁小某受伤的单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傅小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袁小某受伤后在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视神经损害,经鉴定袁小某外伤后左侧视神经损害致左眼盲目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傅小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尽管事发时,被告傅小某的监护人傅某某、张某某未在现场,但被告傅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与其日常的教育、管理息息相关,且被告张某某未尽到制止傅小某驾驶自己摩托车的注意义务,被告傅某某、张某某属监护失职。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袁小某与傅小某均系未成年人,虽然在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中傅小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袁小某乘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傅小某驾驶的摩托车,且在还有另外两人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袁小某本人对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傅小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原因,确定被告傅小某对袁小某的损伤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