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身亡工伤未认定 法官成功协调促和解
作者:彭玉兰 发布时间:2017-06-15 1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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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市法院协调处理了一起不予认定工伤的案件,有效化解了张某因与新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纠纷。
张某儿子张某平系新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职位为销售顾问。2015年6月16日,张某平在公司用过午餐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外出。当日13时21分许,其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张某平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3日死亡。后张某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22日,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余人社伤认字第201601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6月诉至渝水区法院,要求撤销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伤认字第201601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平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非因公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与张某及新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沟通,最终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张某一定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张某申请撤诉,该案圆满化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