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上演分房闹剧 继母心寒卖房分款
法院:判决分房于法无据,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7-06-14 09:31:5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例
原告蔡先生、胡女士系夫妻,被告蔡老系蔡先生之父,被告刘老系蔡先生继母。虽然是继母,但刘老与蔡老已经结婚35年,夫妻感情甚好,刘老对待蔡先生也是视如己出。然而自从2008年买了新房起,这个家庭就开始不得安宁。刘老称自从蔡先生和胡女士结婚,蔡先生就开始三天两头吵着要卖房子。蔡老偏瘫8年了,一直都是刘老在悉心照料。虽然蔡先生小两口也和蔡老夫妇住在一起,但是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没有交过生活费,也没有照顾蔡老,而且双方关系不好,甚至有过肢体冲突。因房子登记在四人名下,为四人共有财产,蔡先生几次想卖房子都没成功。2017年1月,蔡先生欲以400,000元出卖该房屋,遭刘老以价格过低为由反对。为此,蔡先生还请江西都市频道的记者来家里采访,记者得知情况后,认为房产证应由刘老保管。蔡先生卖房再次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蔡先生、胡女士、蔡老、胡老对涉案房屋未约定按份共有,且四人为家庭成员关系,故四人对争议房屋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在对共有物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四人均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因为家庭关系不和睦导致蔡先生、胡女士想卖房分割房款,不属于法定的“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故蔡先生与胡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老认为强行保住房子继续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也换不来蔡先生与胡女士的孝心;与其如此,不如卖掉房子分开生活。最终,涉案房屋以410,000元的价格出售,蔡先生、胡女士与蔡老、刘老分别分得215,000元,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