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赣0502执恢243号
关于申请人新余市顺发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小红、温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渝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余市顺发矿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温艳玲名下,位于新余城南抱石大道729号公园一号1栋23003房屋(权利证号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0162974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609300元,上述房屋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流拍价格为487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将上述房屋以流拍价487440元向社会进行公开变卖,本公告自即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贵星
联系电话:07906209930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